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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王某某等3人非法狩猎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住泌阳县某某某某村委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1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及商某甲同商某甲父亲商某乙(已于2020年3月11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到确山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某东山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商某乙用从自己家中所携带的电瓶、铁丝、变电器、橡胶辊等工具在山上架设电网,刘某某、王某某、商某甲三人在旁边给商某乙帮忙,四人在架设电网猎捕野生动物过程中被竹沟派出所民警发现,在刘某某驾驶的汽车(贵B*****)上搜出另一套电瓶、变电器、一捆特丝、胶棒等用来猎捕野生动物的工具。根据确山县人民政府确政[2018]1号文件,确山县为禁猎区,下电网猎捕野生动物属禁用的方法和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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