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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王某某等3人非法经营案)_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山检高新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21970********,汉族,小学毕业,大车司机,现住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乡***村**街***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7月21日被焦作市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1996年5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刘某某和许某某(已判决)三人共同出资18000元购买一辆无牌照***汽车和加油机,后将该车改装成一辆黑加油车,停放于王某某位于焦作市高新区*******的空院内。2018年11月18日三人共同出资16500元用于进购汽油,并于当日从胡某处购买8910元汽油。该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违规经营该黑加油点,对外售卖汽油,之后陆续从毋某处购买汽油对外进行售卖,由许某某在黑加油点负责日常对外非法销售汽油。2019年2月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刘某某退出合伙,后许某某一人经营该黑加油点直至2019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截止2019年2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某伙同许某某(已判决)销售汽油的金额为108573元,进油的成本为94990元,获利13583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已将个人非法所得4528元退至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3.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回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的4528元非法所得由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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