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市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1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村**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4月28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10月17日、2019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春节过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找到王某某,让其帮助运输冰毒,并承诺运输一次给王某某5万元。2018年3月中旬,王某某与刘某、冯某在云南往回运输香蕉过程中,刘某在云南省昆明市王家营高速路口洪凤停车场将价值20万元购买的冰毒装到王某某驾驶的辽KOA858号货车上运回辽阳市。2018年3月22日,王某某再次按照刘某的安排,在云南省昆明市王家营高速口附近与云南毒贩接头,将装有冰毒的书包谎称刘某让带回辽阳的药品让冯某从毒贩车上取回,放到王某某驾驶的大货车后座运回辽阳。当大货车行驶至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高速口收费站时,被布控的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收缴6公斤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认定冯某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代为运输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冯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