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87********,汉族,专科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街**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1月11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3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2018年11月6日、2019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1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某乙、王某甲、尤某某、刘某甲四人合伙,在无任何法律手续及环保设施的情况下,从王某乙和王某丙二人手中收购各种汽车的废旧机油滤芯,在唐山市丰润区**镇**村西一个无名厂子里,雇佣工人进行破碎,产生破碎料及含油废纸,造成环境污染。经鉴定,被破碎的滤芯含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该厂子共处置危险废物26.1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