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8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住台儿庄区**镇**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5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4月份至2018年1月份,刘某某多次到岳某某的赌场参与赌博,共计输十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聚众赌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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