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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蔡某某盗窃、掩饰犯罪所得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盗窃废旧货车内胎的情况下,先后三次收购刘某某盗窃的废旧货车内胎共计至少580个。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再将收购的废旧货车内胎转卖给桃江县牛田镇的一家轮胎店,从中赚取差价2677元。经桃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收购的废旧货车内胎价值人民币共计至少8262.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9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收购刘某某盗窃的废旧货车内胎至少97个,微信转账付给刘某某873元。

2.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收购刘某某盗窃的废旧货车内胎至少283个,微信转账付给刘某某2550元。

3.2020年4月26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收购刘某某盗窃的废旧货车内胎至少200个,微信转账付给刘某某18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于2020年5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抓获归案。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到案后已退缴违法所得2677元,由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退还赃款,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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