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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赵某某盗窃案)_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63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4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住**乡**村**组**号,农民,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合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合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刘某某途径合水县**乡**村**组**路桥公司**段**标**号梁场时,见梁场工作台上放有锚具、工具锚、限位板等铁质圆盘,二人遂商议盗回家中,后二人来回往返四次,窃取锚具、工具锚、限位板共计33个,价值共计3853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全部从赵某某与刘某某家查获后追回发还给路桥公司。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盗窃数额相对较小,赃物全部追回,社会危害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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