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79********,汉族,专科文化,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里**号楼**门**号,无业。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4日22时许,刘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旭日路老帅烧烤店内与被害人李某某相遇,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互相推搡,刘某某打对方一拳后被在场群众拉开,被害人李某某被拽到老帅烧烤门口,刘某某给郝某乙打电话喊其过来一块吃饭,郝某乙就喊着在一起吃饭的杨某某、王某某、赵某某、郝某甲分别打出租车陆续赶到老帅烧烤店,在老帅烧烤店门口,先到的郝某乙与李某某发生争吵,双方互相谩骂、推搡,后郝某乙、杨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就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赵某某、郝某甲和其他人就在中间拉架,后被拉开。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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