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开检部一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31980********,汉族,大专文化,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师,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德州市德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于2020年4月1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敏。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德州**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某某)签订**小区土方工程承包合同。为赶工期,邱某某雇佣刘某乙在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地从事土方回填工作,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时任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土建工程师。2020年3月30日,刘某乙无证驾驶私自改装的六轮翻斗车在**工地西南角3号楼与5号楼之间从事回填土方作业时,在倒车过程中将正在现场开会的监理杨某某碾轧致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案发时虽为德州**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工程部土建工程师,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刘某甲并不具体负责涉案工地的土方回填管理工作,对机械施工的安全无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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