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沐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9196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沐川县,住沐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沐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沐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沐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8时许,沐川县沐溪镇五宝村8组村民罗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三人互相邀约步行至**道**处,将**项目经理部摆放在工地上的架子管盗走17根,被看管工地的张某某发现挡获。2020年4月28日,经沐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盗窃的架子管价值2134元。案发后被盗财物已全部退还被害单位。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