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汉族,初中毕业,南阳市***超市采购员,住南阳市*区*镇*村。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汉族,初中毕业,南阳市***超市销售科长,住南阳市*区*路**家属院。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1月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经批准延长15日。
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9日,南阳市***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员被不起诉人马某某从南阳市**菜市场手机号为158*******的供应商采购35斤芹菜,供应给由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任销售科长的南阳市***副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分店销售。当日,南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对销售的芹菜进行抽样检检。经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该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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