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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黄某某职务侵占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25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县**乡**行政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逮捕。

本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黄某某案发前分别系**橡塑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仓管员。2019年10月2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许诺事后给予黄某某好处费10000元人民币,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从该公司仓库里提出一批价值207645.67元(公司报价)的橡胶地板变卖意图赚取差价。在得知公司追查此事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变卖款项96948元退回给公司。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已将110697.67元差价款退回公司并取得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二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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