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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不起诉决定书)(刘丑银)(公开版)_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代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住山西省忻州市代县****村,因涉嫌盗窃罪,经代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某某李某某、班某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将刘某某看管的代县北小沟选矿厂内的电机、废铁、关公摆件等物品盗走。经忻州市鸿信价格评估事务所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格共计7786.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被盗物品并发还北小沟选矿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代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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