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串通投标案)(刘某某)(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西矿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路**号**栋**室,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新宁路新宁花园4号楼2203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建设有限公司在开发**一期项目(二标段工程)中,袁某甲(已起诉)指使被不起诉人海某某,在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帮助下,借用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同时袁某乙、韩某某(均已起诉)通过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王某某的帮助,最终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76636666元价格中标,由袁某乙(已起诉)实际承揽。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