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君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51********,汉族,小学文化,岳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小区。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汨罗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8月9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2020年4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3月至5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开发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工厂、**厂棚户改造项目(一期)过程中,为了让承建商段某某中标该项目,与段某某、岳阳市*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事前通谋对该项目进行围标。3人商定由段某某挂靠*甲公司参与投标,承担其他公司围标费用,中标后向*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的管理费;由徐某某借用相关公司资质进行围标。因段某某没有资金,刘某某代段某某向徐某某支付了*甲公司投标保证金40万元和10万元围标费用。后徐某某串通岳阳市*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湖南*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岳阳市*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岳阳市*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岳阳市*己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辛公司”)、湘阴*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与*甲公司一起参与项目围标,同时串通投标报价。2014年5月23日,*甲公司以最低报价24259878.63元中标钱粮湖镇**工厂、**厂棚棚户改造项目(一期)。徐某某分别向*乙公司支付围标费用20000元、*丙公司8000元、*丁公司8000元、*戊公司8000元、*辛公司4500元,*庚公司4500元。

2019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徐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280000元,*丁公司退缴8000元,*辛公司退缴4500元,*戊公司退缴8000元,*丙公司退缴8000元,*庚公司退缴4500元。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补充侦查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未将赃款随案移送,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