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河北省盐山县**乡**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9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4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间,因付某某(另案处理)为承建辽源市**老工业区供热管网改造材料采购(螺旋钢管等采购)、辽源市**老工业区老旧社区供热改造工程聚氨酯保温管、保温弯头采购项目等6个工程项目,借用河北****有限公司资质,刘某某伙同付某某、李某甲,高某某,闫某某,王某某,李某乙,邢某某进行围标。最终河北****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共计3824.2834万元,非法获利约150万元。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9年2月26日到辽源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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