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楼**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0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陈某某(另案处理)一起经营佛山市南海区**镇广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称**公司)。2017年4、5月期间,陈某某从刘某某的丈夫谭某某处得知佛山市南海区**厂整体出水标准改造工程用地混合堆砌物清理及土地平整项目即将挂牌招标。陈某某因自身缺少资金,要求刘某某一起合作经营这个项目。因**公司不具备该项目的投标资质,陈某某与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由陈某某挂靠该公司参与投标。为了确保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高分中标和排挤其它公司竞争投标,陈某某以支付2000-3000元不等的手续费、负责支付所有的投标保证金和出具投标报价的方式,指使徐某某另外找两间公司前来围标。后湖南省**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厂整体出水标准改造工程用地混合堆砌物清理及土地平整项目。后刘某某在该项目中获利24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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