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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串通投标案)_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检一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69********,汉族,小学文化,五指山**开发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住海南省五指山市**局宿舍,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3月31日被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保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4月3日被保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保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

保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刘某某于2003年10月16日在五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五指山**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经营范围土建工程等业务。刘某某在没有建筑施工工程资质情况下,以个体户身份分别与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协议约定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保亭县工程项目后,交由刘某某负责项目管理和组织工人实施,然后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工程开始至结束期间,大约每月支付7000元人民币工资和支付工程工人成本费给刘某某,在工程项目完工后,再将工程项目扣除成本费后获取纯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奖励支付给刘某某;并且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标保亭县工程项目后,为了便于顺利开展项目和由刘某某管理项目,都会与刘某某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和聘任书。正是在这样的协议下,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参与保亭县**局项目投标。2016年至2018年期间,保亭县**局委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招标《保亭县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保亭县**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保亭县**桥建设工程》。2016年9月19日,海南**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投标中标保亭县**局《保亭县存量生活垃圾治理工程》,工程造价12650371.74元人民币;2017年12月14日,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中标《保亭县**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工程造价2154308.25元人民币,2018年3月19日,海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中标《保亭县**桥建设工程》,工程造价4884835.39元人民币。刘某某负责承建保亭县**局上述这三个工程项目,合同总造价为19689515.38元人民币。刘某某串通投标报价,其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

经本院审查并经过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保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黄德友

书 记 员:黄 倩

2020年6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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