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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洞检公诉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5********,汉族,高中文化,湖南**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邵阳市大祥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明知同案人曾某某(已起诉)伙同他人在2019年洞口县石江镇等四个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实施串通投标,刘某某仍然帮同案人曾某某以8300元每家的价格购买了9家建筑公司参与项目的串标、围标,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400元。

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同案人曾某某的供述;2.提取笔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是从犯;且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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