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87********,湖南省隆回县人,汉族,大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隆回县**镇**村**组,现住望城县**镇**村**组**号。2018年1月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5日将本案退回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补充侦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分别于2019年1月31日、2019年4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湖南*乙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湘潭市高新区四季路板马路至产业二路道路工程(以下简称四季路工程)建设项目即将进行公开招标,遂安排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串通投标。刘某某找到湖南**建筑有限公司长沙**公司经理杨某某、湖南*甲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文某某,要求两家公司与湖南*乙建设有限公司串通投标,王某某共向刘某某、杨某某、文某某支付5万元好处费,刘某某得款1.39万元。在开标前,王某某聘请专职人员郭某某按招标价下浮8%、10%、12%的比例做好三份预算,并安排工作人员把每个公司投标保证金15万元通过刘某某分别打入招标代理公司湘潭中兴有限责任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指定的账户。湖南*甲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于2018年8月10日与王某某签订内部责任协议,约定王某某为四季路工程项目负责人,按工程造价2%上缴管理费。四季路工程中标总价格为7605394.28元,经湘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审计中心审定:工程结算金额为12941584.44元。
2018年1月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月15日公安机关扣押刘某某违法所得1.39万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