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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_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锦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逮捕;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律师事务所朱某某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5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李某甲邀约李某乙(二人另案处理)、被不起诉刘某某来到成都,并让二人将身份证交给其使用。李某甲用二人身份在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了多个企业,并将办好的营业执照、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交给二人,让二人持上述材料到指定的银行办理其名下企业的对公基本账户(费用由李某甲支付)。办好后,二人将全套材料交给李某甲,李某甲按每套 100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获利两万余元、李某乙获利一万六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李某甲之间的买卖机关公文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随身物品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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