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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82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被三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日补查重报。

三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7日至2019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职权便利,勾结燕郊仁利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徐某某、金某某、刘某等人,经预谋,由金某某本人或者经过刘某招揽外地户籍且不具备购买燕郊二手房资格的客户,由刘某收取每名客户10多万不等的办事费用,后将客户人员信息告知金某某,金某某将客户信息交给徐某某后,由徐某某组织虚假过户资料,徐某某先在仁利房产公司电脑二手房网签系统内,随意签署三河市户籍人员的二手房网签合同,后其将打印的二手房合同客户信息及实际购房人身份证信息,通过电脑合成制作形式,将真实购房外地人员信息添加并制作复印件,然后交件到房管局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同时其将客户信息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得知客户信息后,利用职务便利,操作房管局系统,篡改房管局二手房系统内的客户户籍信息,致使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外地户籍人员,顺利通过二手房网签合同系统审核,最终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事成后,由徐某某或金某某将事先约定好的3万元好处费,以现金形式交给李某某,剩余的钱由金某某、徐某某平分,刘某从每个客户处多加1万元作为自己的好处费,经查,由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刘某等人共办理此类客户32人,李某某非法获利97万元,金某某、徐某某各自非法获利40万元,刘某非法获利7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三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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