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7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2********,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费县人,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费县**镇**村,现住**村。2020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6日10时许,我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侦获线索,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办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银行对公账户进行售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