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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9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街**委**组,现住四平市铁东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 年10 月31日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因案发地和被不起诉人居住地均在四平市铁东区,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铁东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18年6月至2019年6 月期间,欲给他人孩子办理上学,提供虚假信息从郭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十一本。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好,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不起诉(相对)。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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