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6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临沂经开区**街道**村**号,现租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一民房。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于2021年1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4日补查重报。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将本人名下的营业执照和公司账号交与他人,以此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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