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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一部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6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廖某某(另案处理)带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福州市晋安区行政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其中刘某某注册一家(福州市晋安区**五金经营部),廖某某注册三家(福州市晋安区**电子产品经营部、福州市晋安区**电器商行、福州市晋安区**建材商行),后又在中国招商银行(万达支行)为其本人办理了“福州市晋安区**建材商行”的对公账号和刘某某办理了“福州市晋安区**五金经营部”对公账号,后廖某某又到中国建设银行(仓山支行)办理了“福州市晋安区**电子产品经营部”的对公账号、中国民生银行(大儒世家社区支行)办理了“福州市晋安区**电器商行”的对公账户。2020年3月下旬,廖某某以800元的价格收购了刘某某办理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于2020年4月前后,廖某某又将刘某某的一套材料(营业执照、该公司对应的对公账户)及其本人的三套材料(福州市晋安区**电子产品经营部、福州市晋安区**电器商行、福州市晋安区**建材商行以及对应公司的对公账号以每份3500元的价格(合计14000元人民币)卖给“老某某”(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的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个体工商账户信息、对公账户信息、银行流水、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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