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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8日再次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底,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办理了名为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建材有限公司、贵阳云岩玖拓服装店、贵阳**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后其将该四家公司的材料卖给微信名为“人生”的男子,获取2000元好处费。后涉案公司的对公账户被他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020年10月19日12时许,刘某某投案自首。涉案赃款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违法所得2000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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