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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买卖身份证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8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妻子张某某抱养一名刚出生的男婴,取名刘某甲,2017年,刘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办理假证的人,提供虚假信息,以15000元的价格为刘某甲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经出生医学证明出具单位穆棱市妇幼保健院鉴定,该出生医学证明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一致,确由其单位出具;但是根据亲子鉴定意见,刘某某、张某某并不是刘某甲的生物学父亲、母亲,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不一致。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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