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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刘国超)(公开版)_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87********,**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住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镇**村**组**号。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9月29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陕C****8号重型货车沿汉中市汉台区**镇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一厂路口路段人行横道处时,未减速行驶,遇有限速40km/h的交通标志提醒,时速仍达到45km/h,逢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该路口人行横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两车碰撞后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倒地受伤。当日张某某经汉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而未减速,在限速40km/h的路段行驶,时速仍达到45km/h,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刘某某无前科、劣迹,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综上认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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