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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刘建勇)(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61984********,汉族,专科文化,洮南市**乡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江西省泰和县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在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50km处时,与行人张某甲、张某乙相撞,致张某甲死亡,张某乙受伤。经吉林仁合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甲因车祸致胸腹腔多脏器破裂失血死亡。经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张某乙不负此次事故责任。2020年1月7日,刘某某赔偿张某甲、张某乙人民币70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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