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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刘权卫)(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2002********,满族,大学在读,住河南省南召县**路**口(户籍地:南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甲驾驶电动三轮车(载乘李某某)沿南召县城区滨河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滨河路、丹霞路口南段时,将步行的被害人刘某乙撞到,致使刘某乙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候。后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9月9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刘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方30万元,被害方对刘某甲表示谅解。2020年9月14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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