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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不起诉)_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宝检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271962********,汉族,大专文化,系双鸭山市宝清县**工作人员,现住佳宝清县**镇**号楼**单元**室,2016年10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宝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8日被宝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5日14时50分许,刘某某驾驶黑J****5号货车在S307公路326km+500m处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逆向赫某某(男,50岁)醉酒无证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赫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经侦查,2016年10月25日刘某某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清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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