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五部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5199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址:上蔡县**乡**村。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12时许,刘某某驾驶豫Q****小型轿车,沿上蔡县**乡南门交叉路口东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时,与沿该路口由北向南豆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豆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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