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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74********,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住威宁县******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6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云G*****号重型货车,载其妻子李某某行驶至杭瑞高速宣威市城南服务区路段,因错过进站口,在高速公路匝道内倒车,所驾车辆左后部撞到在车后指挥倒车的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倒地后被车辆的左后轮碾压,造成李某某抢救无效死亡。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及时报警,参与抢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的母亲马某某达成协议,赔偿马某某赡养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8万元,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均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过失犯罪,与被害人是夫妻关系,向被害人的母亲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均表示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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