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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华安县**镇**村**巷**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华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举行了公开听证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17时2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华安县**镇**路**号门口路段倒车时,碰撞到后方行人陈某某,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8月13日,经华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刘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送伤者就医后,应民警通知自动到案,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住院费、丧葬费等计人民币275031元,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华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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