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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62000********,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15日被南召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南召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驾驶豫A*****号车,沿S331线自东向西行驶,行至南召县云阳镇政府门口路段时,将步行的高某某撞到,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致使高某某受伤,豫A*****号车损坏。案发后,刘某及时拨打110报警。2020年5月31日10时许,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高某某系头部及全身多处挫伤导致的创伤性休克死亡。

2020年6月6日刘某家属与高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高某某家属表示谅解,除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外,刘某一次性补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7万元,并履行到位。

2020年6月9日,经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刘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刘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刘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方的谅解;此外,刘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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