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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封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刘XX,男,1987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87XXXXXXXX,汉族,高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住封丘县城关乡前各台村569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XX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24日受理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05时51分许, 刘XX持A2驾驶证驾驶豫PXXXXX/皖KXXXX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永定219省道150公里200米由南向北行驶至封丘县王村乡小城村平价超市前处时,与郭X成骑自行车由西向东横过道路时相撞,造成郭X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XX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郭X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6月3日,刘XX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刘XX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XX犯罪情节较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积极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悔罪表现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刘XX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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