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职务,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住山东省寿光市**路**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9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鲁******大型货车在阳谷县东大生态园内倒车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刘某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双方于2019年12月17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刘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3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2019年12月19日,刘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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