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庄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3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193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粮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现住庄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庄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庄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庄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7日7时47分,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右后制动灯无效的宗申牌无牌照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沿庄林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庄林线8公里处左转弯时未开启转向灯,与同向后方机动车道内以7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辽B****3号二轮摩托车相刮,导致辽B****3号二轮摩托车冲出路外,与北侧路外树木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刘某某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肇事后刘某某驾车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庄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庄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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