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柘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1********,汉族,初中毕业,住**镇**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凌晨4时4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京P2Z2**号小型轿车在胡襄镇任庄村由西向东右转弯时,因注意力不集中将在路上捡豆子的被害人孟某某碾压,造成孟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柘城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曹某某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案发后积极采取抢救措施,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可认定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被害人近亲属已撤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