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3********3914,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住新疆沙湾县**镇**村**巷**号,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新G*****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沙湾县**镇**村村内路段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处时,与前方同向行人金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金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金某某于20**年**月**日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未能安全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肇事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待处理,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沙湾县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823148.52元人民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沙湾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沙湾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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