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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02********331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现住白城市洮北区*****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白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1日被白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吉GB****号小型轿车在**村通往**镇路-安全255电线杆处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乘车人王某某当场死亡,经白城市交巡警支队事故追逃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犯罪时19周岁年纪较小,且在这次事故中受伤比较严重,胸椎骨折、左眼挫伤、左眼眼睑裂伤,现在尚不能自行活动,其本人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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