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乡**村**组**号,租住于邵阳市双清区**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小溪市派出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郭建新,北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3时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魏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市检察院地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谢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北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刘某某在现场拨打报警电话并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且认罪认罚。2020年7月13日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360000万元,被害人家属愿意谅解刘某某。
认定上述犯罪情节的证据如下:1.相关书证;2.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符合刑事和解政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从宽处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本院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交警扣押的湘******小型轿车已返还给刘某某。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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