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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刑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冀B*****、冀B*****号半挂车行驶至新北外环(298KM)龙王庙村北处与骑自行车横穿公路的被害人晁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乐亭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刘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晁某某负次要责任。

2020年4月3日事故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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