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9时许,刘某某驾驶豫QT3***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蔡县**镇西侧,与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甲、李某乙受伤及车辆受损,2020年1月6日,李某乙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20年2月20日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某主动拨打“120”,积极救治伤者,在现场配合调查,之后主动到案,系自首;案发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调解,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初犯偶犯。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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