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包东检公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82********,汉族,大学本科,个体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区**号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20时40分,刘某某驾驶蒙B6****小型轿车,沿包头市东河区(东河东路)“鼎太风华”小区自建路由西向东行至4号楼前在向北左转弯过程中,其所驾车辆左前轮将躺在弯道处的秦雪峰醉酒后(血中乙醇含量351.2mg/100ml)碾压,致秦雪峰当场死亡,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民事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120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并且具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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