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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54********,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住荆门市东宝区**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鄂H*****号轿车,沿31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京山市雁门口镇长岗加油站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田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田某某受伤,田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京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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