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77********,汉族,本科文化,五常市**镇**院医生,预备党员,住五常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 月21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黑L6****牌号小型轿车沿五常市安家镇建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金豪装潢商城门前时,因瞭望不周,将在前方同向道路右侧步行的被害人孟某某(女,59岁)撞倒,致孟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将孟某某送到五常镇医院救治,并于2020年7月10日到五常市公安交警大队团山中队投案自首。2020年7月12日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孟某某因交通事故中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的主要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经过、谅解书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五常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书;五常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行为。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孟某某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五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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