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护士,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住辽宁省凌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5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日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辽N****9号小型轿车(乘车人:付某某、徐某某、高某某),沿凌源市四百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沟门子镇毛杖子村八家子组路段时,将正在过马路的行人孙某某撞倒,后孙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凌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系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分析认定:刘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观察瞭望不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认罪、悔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得到谅解,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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