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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勉县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纪瑞华,陕西华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陕EE7***/陕EZ***挂号重型半挂车运输钢管去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车辆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710km处(勉县**镇**村路段)时,在机动车道内与由南向北推自行车的行人代某某(女,殁年51岁,勉县**镇**社区**组村民)碰撞,致代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案发后,刘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让同车司机拨打“110”报警。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检查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刘某某随勘查现场的民警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事故认定,意见为:当事人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代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1、陕EE7***/陕EZ***挂半挂汽车列车前侧与飞鸽牌自行车右侧发生过碰撞。2、事故发生时,陕EE7***/陕EZ***挂半挂汽车列车由东向西行驶;飞鸽牌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3、陕EE7***/陕EZ***挂半挂汽车列车行车制动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转向系统齐全,其技术状况正常;该车前部灯光信号系统齐全,除右前远光灯不能有效点亮外,其余前部灯具均能有效点亮。4、陕EE7***/陕EZ***挂半挂汽车列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为55km/h。 

经陕西经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分析,意见为:代某某符合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和被害人代某某丈夫郭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刘某某补偿郭某某人民币46000元,赔偿损失754400元,并对刘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让同车人员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向被害人家属依法进行赔偿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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